作者:霍爾德科技 更新時間:2025-07-14
水的物理化學性質與水溫有密切關系,水中溶解性氣體(如氧、二氧化碳等)的溶解度,水中微生物活動,非離子氨、鹽度、pH 以及碳酸飽和度等都受水溫變化的影響。溫度為現場監測項目之一,常用的測量儀器有水溫計、深水溫度計和顛倒溫度計,水溫計用于地表水、污水等淺層水溫度的測量,深水溫度計和顛倒溫度計用于湖庫等深層水溫度的測量。此外,還有熱敏電阻溫度計等。
水質水溫的測定要求:
1.表層水溫計:適用于測量水的表層溫度,測量范圍滿足-6℃~+40℃,分度值為0.2℃。
2.深水溫度計:適用于水深40m以內的水溫的測量,測量范圍滿足-2℃~+40℃,分度值為0.2℃。
3.水樣測定:將水溫計投入水中至待測深度,感溫5min后,迅速上提并立即讀數。從水溫計離開水面至讀數完畢應不超過20s;讀數完畢后,將筒內水倒凈。
4.當現場氣溫高于35℃或低于-30℃時,水溫計在水中的停留時間要適當延長,以達到溫度平衡。
5.在冬季的東北地區讀數應在3s內完成,否則水溫計表面形成一層薄冰,影響讀數的準確性。
6.溫度計應在檢定有效期內使用。
污水水溫測定應采用什么方法:
根據DB44/2208-2019規定,氨氮指標如執行一級標準,需要通過測定水溫判斷標準限值為8還是15。但在實際工作中,存在以下兩個問題:一是該標準內水溫是否為采樣人員在現場采樣時測定的水溫?二是目前現行用于對水溫的測定方法為GB 13195-1991《水質 水溫的測定 溫度計或顛倒溫度計測定法》,該方法的適用范圍為井水、江河水、湖泊和水庫水、海水,不包含污水。因此,針對DB44/2208-2019要求測定的水溫,應該采用什么方法測定?
按照《污水監測技術規范》(HJ 91.1-2019)要求,DB44/2208-2019標準內水溫為采樣人員在現場采樣時測定的水溫;水溫測定按照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編制的《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(第四版)增補版》水溫計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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